一、商標無效宣告申請的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
二、注冊商標無效的情形
1.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使用的馳名商標,容易混淆或誤導消費者,導致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受損,該申請注冊的商標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2.代理人或代表人在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申請注冊該商標。明知他人使用的在先商標未注冊而進行搶注的,原商標所有人提出異議的,該商標不予注冊。
3.要申請地理標志商標的,商品并非來自該地理標志所指地區,容易誤導消費者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地理標志商標繼續有效。
4.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已經注冊或已經過初審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若不同的申請人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申請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初審并公告在先申請的;同時申請的,初審并公告在先在先使用的。被駁回的申請不予公告。
5.申請注冊的商標損害他人在先權利或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該商標無效。
三、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程序及流程
1.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商評委進入復審程序。
2.商評委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答辯。有關當事人應當在商評委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答辯意見。
3.商評委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相應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果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6個月。
4.當事人對商評委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應通知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商標無效宣告生效期限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裁定生效。
四、商標無效后的法律后果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公正原則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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