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及辦理依據
提出異議申請應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主體資格。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二、辦理途徑
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有以下兩條途徑:
(一)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異議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三、申請材料及辦理流程
(一)應提交的書件
1.商標異議申請書;
2.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
4.經異議人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包括作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5.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代理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代理權限、代理事項及授權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標異議案件中同時代理異議雙方當事人。
(二)具體要求
1.一份商標異議申請只能對一個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應提交一式兩份,編排證據目錄及頁碼并裝訂成正副本。
2.辦理商標異議申請及相關事宜應當使用中文。異議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其他書件可以用鋼筆、簽字筆填寫,但應當字跡工整、清晰。相關證據材料內容為外文的,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3.應正確、規范、逐項填寫商標異議申請書,并在“申請人章戳(簽字)”位置加蓋與異議申請人名義相同的印章或簽名。
四、注意事項
1.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間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初步審定公告次日起算。異議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的,可以順延至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2.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通過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收寄日不明確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但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收寄日證據的除外。
3.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異議理由應當用文字明確表述,以便于對方當事人答辯和商標局審理。如沒有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將導致該異議申請不予受理。異議申請人需要補充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并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未聲明的視為放棄提交補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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